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军事禁区及其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划定后,应在其外沿设立标志牌。标志牌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制作,设置地点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与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商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