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规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