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规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