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监督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护,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处理事故。农业机械在道路以外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肇事者需要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