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行业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的,不归还或不上交乘客遗失物品的,归还乘客遗失物品索要报酬的,向乘客索要额外钱物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停业培训,直至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