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缴纳规费或在报停期间继续营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拖欠、偷漏规费情节严重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吊销其车辆运营证。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