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缴纳规费或在报停期间继续营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拖欠、偷漏规费情节严重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吊销其车辆运营证。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