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一章 发言和表决第六十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选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不超过15分钟;就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8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