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或者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书面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