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六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前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