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前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