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九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