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