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接受的,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