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工作报告的审查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工作报告的修改意见和相应的决议草案,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和相应的决议草案印发会议,并由主席团将工作报告决议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