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经审查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各代表团应当将代表在审查中提出的主要意见整理送交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应当综合代表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并转告报告单位。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