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工作报告的审查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经审查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各代表团应当将代表在审查中提出的主要意见整理送交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应当综合代表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并转告报告单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