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工作报告的审查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作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当包括省人民代表大会上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后的工作安排。在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对上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届工作提出建议。临时召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