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凡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和代表工作机构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