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向代表提供有关的资料。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