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