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法规案应当提供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详细材料。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