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四条已修改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需要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书面请假。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