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需要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书面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