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决定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