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要求,主席团可以安排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向代表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