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和研究代表议案,需要事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1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接到议案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研究意见,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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