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止新污染第三十五条有效大中型建设项目和特定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公示或听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