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止新污染第三十四条有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评价单位必须提供完整、准确、规范的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