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止新污染第三十六条有效禁止建设污染严重的制革、染料、造纸、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漂染、电镀、农药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土(小)生产企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