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三十条有效排污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去向,以及污染防治的设施、类型,并且提供有关污染物防治的技术资料。需要改变前款规定的申报、登记内容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