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二十九条有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