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排污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除责令其限期治理外,征收二至五倍的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超总量排污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