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对在监督指导中发现的下列情况,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处理,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当或者处理有困难的,可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处理: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应当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处理不当的;
(三)应当征收的排污费,不能全面和足额征收的;
(四)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其他情况。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