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依法对管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出示省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阻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