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管理。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