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专门检查,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