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燃气化、集中供热系统、绿化、环境卫生、河道污染治理及其他环境设施的建设,并保证日常维护管理经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