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辐射、光污染、热污染、建材等污染的防治。对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品应当实行集中处理和管理。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