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建立长期固定的资金渠道,逐步提高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检查制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