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实行环境保护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并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