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实行环境保护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并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