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区域开发和城市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资源开发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