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林木覆盖率。除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