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十二条有效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进行海岸工程建设、海洋工程建设、海上运输和拆船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