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土壤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沙化和贫瘠化;积极推广生物技术,生产有机食品;防止畜禽养殖污染,采取措施防止农用化学物质的散逸、流失;推广经济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的新技术和新设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