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九条已废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一)偷窃、破坏公私财物;(二)赌博、吸毒;(三)携带危险物品、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吸烟、酗酒、旷课、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五)观看、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内容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六)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七)其他不良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