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条已废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放任、迫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二)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三)强迫未成年人参加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动;(四)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歧视、虐待、伤害、遗弃未成年人;(五)教唆、诱骗、胁迫、纵容或者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六)其他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健康成长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