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八条已废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心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交往情况,关注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和思想道德状况,传授家庭生活、社会生活的知识和技能,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引导未成年人参与家庭劳动、社会公益活动等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