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七条已废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在生存发展及教育保护等方面享有的权利,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物质和医疗保健条件,保障未成年人的休息和娱乐时间。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