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