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在入口、大厅等位置设置明显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警示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