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组织教学和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对在校园内或者本单位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及时救助,妥善处理,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瞒报、迟报和谎报。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