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对地震、火灾应急和自救、救护演练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